沈文興(1940年—2014年[1]),大千印刷廠工人,被捕時27歲,於六七暴動期間被控藏有真假炸彈,入獄八年。
被捕及入獄[]
1967年10月14日上午十時許,沈文興於北角健康東街近英皇道處馬路中心放置紅色包狀物品,其過程為消防官侯活與太太所目擊,沈文興行經北角消防局對面時,被侯活以「市民拘捕權」拘捕及帶返北角消防局,侯活報警,警方到場把沈氏帶返警署落案。
軍火專家到場將沈放置的可疑物體引爆,其中一枚證實為真炸彈,另外兩枚為假彈。
案件於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審訊,至12月7日審結,沈被判以兩項藏彈罪名,入獄八年。
法官在判案後,盛讚侯活夫婦之果敢行為,可為市民模範。
控罪[]
- 於10月14日在本港地區藏有一枚炸彈;
- 同時同地,藏有兩枚假彈。
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八年,次項罪名判入獄三年,同期執行,即共入獄八年。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沈文興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9280[2]。
沈文興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經醫生檢驗證明患有風濕性心臟病達七年之久,一直由獄方給予治療,至1968年年底病情惡化,於10月18日被送往瑪麗醫院羈留病房留醫。
獄方以沈文興患有疾病,建議把沈提早釋放,其赦免令獲行政局批准。港府於1月24日下令監獄當局將沈文興提早釋放,沈文興於1969年1月27日正式獲釋[2],被轉往普通病房,翌日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