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又名何樹祥,左派工人,1960年代移居香港,涉嫌與搶奪警槍及警員李觀生被殺案有關,被判入獄25年。
元朗搶警槍案[]
1967年11月6日,何祥與另外兩名男子(羅麟、鍾德)於元朗大棠路光華戲院附近,襲擊正在執行管制小販工作的警員文天倫(編號6345),並把該警員的左輪手槍劫走[1][2]。
錦田殺警案[]
1967年12月9日,何祥與羅麟在錦田祠堂村一間麵檔吃麵期間,襲擊兩名巡經該處的警員,期間何祥把其中一名警員(李觀生)的佩槍(手槍編號HKP7754)搶走並將其射殺,後同黨羅麟當場被捕,何祥本人則逃去無縱。
被捕[]
何祥於殺警案發生後一直潛逃,至1971年9月22日於爆竊上水滙豐銀行分行期間失手,隨後在八鄉一間木屋內被拘捕[3]。
何祥在警誡下供稱,他於1967年11月6日在元朗進行搶槍行動時,一手把警員文天倫的脖子叉住,另一手則抓住文的手部,其中一名同黨「黃宅」(Wong Chak譯音)把警槍搶走,另一名同黨(羅麟)則以小刀把槍袋割斷。搶得警槍後,何祥等逃往黃宅位於攸田村的寓所,其警槍由黃宅保管。
另在殺警一案中,何祥供稱當日他與羅麟在錦田一麵檔吃麵,另兩名警員(李觀生、張炳發)則於隔鄰檔口喝汽水,後聽見「黃宅」以槍指向該兩名警員,大叫「舉手」,何祥即與羅麟採取行動,搶奪該兩警之佩槍,在羅麟與一名警員(張炳發)糾纏間之同時,在屋內的另一名警員開了一槍,黃宅亦開槍。李觀生及羅麟均於衝突中中槍倒地,何祥搶得李觀生之佩槍後,往大帽山方向逃去。
同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何祥謀殺警員李觀生及兩項搶奪警槍罪成立,其中謀殺罪判處死刑,另兩項搶槍罪判處入獄12年。其後何祥曾由李栢儉大律師代表,於合議庭提出上訴,惟最終於1972年2月底被駁回。
1972年3月,何祥獲港督發落,改為25年有期徒刑。
1974年1月29日,何祥在小欖精神治療中心越柙逃去,翌日於深水埗元洲街被擒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