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1944年-),油漆工人,被捕時23歲,六七暴動期間與一名女子攜帶炸彈被警方拘捕。
被捕
1967年9月6日下午6時許,陳奕與一名16歲女子伍美蓮喬裝成情侶,在旺角碧街近上海街交界處攜帶炸彈,因形跡可疑,被一名便衣警員跟蹤截查拘捕[1]。警方召軍火專家到場把炸彈就地引爆,威力頗大,附近店鋪玻璃窗門亦被震碎[2]。
案件於九龍地方法院開審,至10月6日審結,陳奕被判入獄八年[3][4]。
控罪
- 於9月6日在九龍地區與藏有非法爆炸品者為伍;
- 明知藏有爆炸品而不向警方報告。
現況
陳奕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他於1972年7月14日獲釋[5]。在2012年初的一次訪問中,認為當時的「鬥爭」由工聯會領導,並「不覺得自己是暴徒」,直言「我們是英雄,沒有六七事件,就沒有今天社會的進步」。
參見
- 伍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