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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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傑(1938年-2016年),緯綸紗廠工人,被捕時29歲,於攜帶炸彈期間遭自炸受傷,被判入獄8年。

家庭

陳世傑與妻子及三名子女,同住於土瓜灣譚公道。

被捕

1967年8月8日晚上6時許,陳世傑於旺角攜帶炸彈,途經亞皆老街218-220號處(現在的播道醫院附近)發生爆炸,陳倒臥於血泊之中,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救治。

警員到場調查,憑其身上搜出的證件,到陳位於譚公道的寓所,破獲一製彈工場,其後再拘捕兩人。

陳世傑於住院三月後在九龍地方法院受審(案件編號:KDC 211/1967)[1],案件於11月24日審結,法官判處陳兩項罪名成立,入獄八年[2][3][4]

控罪

  • 8月8日在九龍地區藏有爆炸品(炸彈一枚);
  • 同時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炸彈一枚),意圖作非法用途

其中首項罪判入獄五年,次項罪判入獄八年,同期執行。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陳世傑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9041。

陳世傑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他於1970年10月16日與另外三名左囚(李福津莫祥周諸明)一同獲釋[5][6]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携炸彈發生爆炸 疑犯負傷出庭 狀若科學怪人 被告不認罪定月底審訊〉,《工商日報》第14257號,1967年11月7日,第4頁。
  2. 〈不被敵人屈服 不怕被投黑獄 青年小將勇鬥「法官」 袁德明高呼要遞解「法官」出境 陳炳基怒斥證人台是「大話台」〉,《大公報》第23005號,1967年11月25日,第3頁。
  3. 〈紗廠工人 携彈自炸受傷 變成科學怪人 昨判入獄八載〉,《工商日報》第14275號,1967年11月25日,第6頁。
  4. 〈携彈炸人不遂自炸重傷 陳世傑兩罪成立 判處入獄八年〉,《華僑日報》第14631號,1967年11月25日,第4頁。
  5. 〈四工人光榮歸來 受親屬工友歡迎〉,《大公報》第24044號,1970年10月17日,第4頁。
  6. 〈一批左派囚徒 因病提前釋放〉,《工商日報》第15325號,1970年10月22日,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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