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遠光,亦作「賴光」,左派青年,被捕時23歲,涉嫌參與九龍城一宗襲擊及焚燒巴士事件,為案件第三被告,被判入獄8年。
被捕及入獄
1967年8月3日晚上八時許,九龍太子道、彩虹道近啟德機場一帶爆發騷動,左派暴徒襲擊兩輛途經該處的巴士,其中一輛成功逃脫,尾隨的另一輛行走5B線的雙層巴士(車牌:AD4753)即成為暴徒的襲擊目標。
探目李伯雄見狀,即率同警探赴現場鎮壓,期間陳展芳(第二被告)以竹昇毆打李伯雄,致其手槍脫落,警員柯忠全拘捕陳展芳後,賴隨即上前圖搶奪李跌下之佩槍,後為柯忠全拘捕。
案件於九龍地方法院開審,至9月27日審結,賴遠光與另外三名被告各判入獄八年[1][2]。
控罪
- 於8月3日與其他人等在九龍城區作暴動性集會;
- 於8月3日在九龍城區與藏有武器者為伍,武器包括三合土塊、竹竿、浸有火水之麻包及磚頭
其中第一項罪判入獄五年,第二項罪判入獄八年,同期執行。
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賴遠光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8329。
賴遠光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他於1972年4月14日獲釋[3]。
參見
註釋及參考資料
8.3九龍城暴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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