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貴(一作羅桂),沙頭角聯鄉會委員、萬屋邊村副代表,被捕時54歲,六七暴動期間被控非法集會及參與暴動,被判入獄五年。
被捕[]
1967年6月10日,沙頭角左派群眾舉行反政府示威,包圍位於沙頭角禁區的警署,並到處張貼大字報。警方相信該遊行的主頭人物,為沙頭角聯鄉會副主席溫果行、總務兼執委李文有、書記吳帆等鄉事派人物[1]。其後沙頭角聯鄉會遭新界民政署停發每月港幣600元的經費津貼。
6月24日上午,沙頭角聯鄉會藉口反對政府停發經費津貼,在沙頭角邊境地區發動左派群眾示威遊行,到處張貼大字報,並向消防局、警署等建築物擲石,以及放火焚燒警察吉普車及裝甲車。防暴隊到場鎮壓,行動中共拘捕12名左派人物[2][3],其中羅貴於25日早上乘坐小型巴士時,途中遇警方截查被捕。
審訊[]
案件於6月26日在粉嶺裁判署提堂[4][5],至7月10日移送往九龍地方法院(案件編號:KDC 83/1967),羅貴於庭上否認兩項控罪,法官把案件定於7月20日起開審[6]。
7月20日開審當日,任新界邊防警司麥禮樂在庭上供稱,6月24日中午12時10分,他奉命率防暴隊一中隊,開往沙頭角,在沙頭角消防局及漁民子弟學校附近,見聯鄉會播出進行曲,有三、四十人在門前高呼及叫喊,人群中成年人持木棍、鐵枝,年輕者持石塊,防暴隊乃停止前進。至12時15分,人群手持旗幟及鐵枝等,沿大路向防暴隊方向推進,當人群行至防暴隊面前時,向警察大罵「走狗」,用木棍在警員面前揮舞,似向警方挑戰。不久,有人拆去漁民子弟學校前之籬笆竹枝作武器,人群繼又退後,湧向警崗,其中數人走向警崗側吉普車,該吉普車旋即著火焚燒,此時人群揮舞旗幟,大聲叫喊,並開始向防暴隊投擲石塊。他隨即下令施放催淚彈及木彈,並令防暴隊全部向前推進,藉以驅散群眾。人群此時已用石在聯鄉會門前路上堆起圍牆,上置乾草,數人在草上點火,警方施放摧淚彈,人群向稻田及聯鄉會方向散去,警方繼續前進,並向聯鄉會施放催淚彈。
麥禮樂未能指出羅貴當日是否置身於人群之中。
駐上水警署探員戴德與於庭上供稱,6月24日上午,他被派往沙頭角拍攝照片,約12時15分左右,見一大群人集結於沙頭角漁民子弟學校外,揮手大叫,情緒衝動,該等群眾均持有木棍、鐵枝及旗幟,並有人擲石。他清楚看見案中被告羅貴在人群中,與十數人由聯鄉會側小河上搬運石頭至路上,人群則拾石向警方投擲。其後,警方施放催淚彈,人群始散去。
戴德與接受被告盤問時,稱被告曾向警方投石。
探目李克宣在庭上供稱,6月10日當日上午10時45分,他登上沙頭角警崗屋頂上,用望遠鏡向四週視察,11時左右,他沿大路望去,見一大群人聚集於聯鄉會外,並有人從担水坑、崗下村及其他鄉村湧出,加入人群中,他見部分人持有旗幟、竹升及棍棒等,最後結集約800人,人群未幾即向警崗前進,舉起毛像,高叫「打倒英帝國主義」及「打倒走狗」,人群在警崗前停下,他步下警崗,心裡頗為驚懼,即下令警員佈防。人群除在外面叫喊外,並有人在警崗鐵絲網外及門外告示牌處貼大字報,約有五張之多,該等標語下款均署「沙頭角鬥委會」,他見被告羅貴在人群中。
羅貴盤問證人時稱,他在警崗旁開設「同安商店」,出售雜貨,但他並無在人群中,當時泊車街全部商店均開門營業。
羅貴在庭上自辯時稱,他住沙頭角萬屋邊村,6月10日上午8時,他在家工作完畢,稍後,即往泊車街同安商店,在店內午膳。11時30分左右,他起程返回萬屋邊村家中餵飼雞鴨,及為母親煮午飯。通常他約於12時返抵家中,以後即不再出店,直至翌日。6月10日當日,他步行至聯鄉會,即入會致電予上水一友人商談賣雞事,並在該處等候聯鄉會主席商談在村興建廁所。未幾,見一群人走近聯鄉會,並見主席在人群中,未幾人群離去,他即返店,稍後乘小型巴士返家。
羅貴續稱,6月24日當日上午7時至8時左右,他乘小型巴士返沙頭角店內,至11時30分,他午膳後步行返家,途經聯鄉會時,他見大批人結集在該處,搬起石塊阻塞大路,當時有人對他謂不要返家,前面甚為危險。他甚驚,乃進入聯鄉會內,他在旁觀察人群,見人群擲石,他曾試圖阻止,叫人群勿如此做。不久,防暴隊馳至,施放催淚彈,他感眼部不舒服。人群散去後,他即在店。當日沙頭角無車輛載客行走,他於商店度宿一宵,翌日早上始乘小型巴士返家[7]。
案件於7月21日審結,法庭裁定羅貴先後參與非法集會及暴動罪成,判羅貴入獄五年。比巴法官判案時稱,控罪所指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被告身為村民代表,竟參加非法暴動事件,頗覺詫異[8]。
控罪[]
- 6月10日,在沙頭角地區,與兩人或兩人以上,作非法集會;
- 6月24日,與其他人等,在沙頭角地區暴動。
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兩年,次項罪名判入獄三年,分期執行,合共五年。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羅貴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7155[9]。
羅貴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其刑期由5年減為3年[10][11],他於1969年7月刑滿獲釋[12]。
參見[]
- 李源遠(65歲,被捕烏蛟騰村村民)
- 王茂雄(50歲,被捕鎖羅盤村村民,後判無罪釋放)
- 何傳添(62歲,被捕吉澳村村民,後判簽保守行為,至8月傷重不治)
- 王潤富(50歲,被捕鎖羅盆村村民,後判無罪釋放)
- 廖通生(18歲,被捕山咀村村民,後判入獄18個月)
- 王冠雄(16歲,被捕山咀村村民)
- 梁拾伍(15歲,被捕吉澳村村民)
- 王騰珍(23歲,女,被捕新樓街村村民,後判入獄2個月)
- 王丁才(21歲,被捕村民,後判入獄18個月)
- 陳利平(22歲,被捕村民,後判入獄18個月)
- 鍾觀友(38歲,被捕担水坑村村民,後判入獄3年)
- 溫果行(暴動指揮,後潛逃往華界)
- 李文有(暴動指揮,後潛逃往華界,1968年被捕)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左派分子在沙頭角攪示威遊行 共區農民竟越界參加 曾包圍警署貼大字報 警方鎮靜應付幸未發生意外〉,《工商日報》第14109號,1967年6月11日,第4頁。
- ↑ 〈沙頭角大騷動 左派煽動數百鄉民遊行示威 焚燒兩輛警車並向警官擲石 聯鄉會內搜獲武器標語十二人被捕〉,《工商日報》第14123號,1967年6月25日,第1頁。
- ↑ 〈中英邊境沙頭角墟 昨日巡遊擲石騷動 防暴隊大舉出動騷動午後平息 警車四輛受襲群眾十五人被捕〉,《華僑日報》第14478號,1967年6月25日,第5頁。
- ↑ 〈沙頭角暴動事件 涉嫌被捕者 在粉嶺提堂〉,《工商晚報》第9136號,1967年6月26日,第1頁。
- ↑ 〈參加沙頭角暴動疑犯 警方先後拘十二人 十名被告提堂還押候審〉,《工商日報》第14125號,1967年6月27日,第5頁。
- ↑ 〈農人羅貴被控 在沙頭角暴動 被告不認罪定廿日提審〉,《華僑日報》第14494號,1967年7月11日,第6頁。
- ↑ 〈萬屋邊副村長羅貴被控 非法集會暴動 警探指證被告參加活動 證供完畢地院今晨宣判〉,《華僑日報》第14504號,1967年7月21日,第4頁。
- ↑ 〈萬屋邊村副村長羅貴 參加非法暴動 重判入獄五年〉,《華僑日報》第14505號,1967年7月22日,第4頁。
- ↑ HKRS890-2-34 - Committee on disturbance prisoners
- ↑ 〈獄中十一名左仔囚犯 港督下令減短刑期 年底前將全部釋放〉,《工商日報》第14800號,1969年5月10日,第5頁。
- ↑ 〈港督昨下令減少十三犯刑期 徒刑審查委會根據指示少於四年犯人案〉,《華僑日報》第15148號,1969年5月10日,第4頁。
- ↑ HKRS179-1-19 - Release of disturbance priso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