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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貴(一作羅桂),沙頭角聯鄉會委員、萬屋邊村副代表,被捕時54歲,六七暴動期間被控非法集會及參與暴動,被判入獄五年。

被捕[]

1967年6月10日,沙頭角左派群眾舉行反政府示威,包圍位於沙頭角禁區的警署,並到處張貼大字報。警方相信該遊行的主頭人物,為沙頭角聯鄉會副主席溫果行、總務兼執委李文有、書記吳帆等鄉事派人物[1]。其後沙頭角聯鄉會遭新界民政署停發每月港幣600元的經費津貼。

6月24日上午,沙頭角聯鄉會藉口反對政府停發經費津貼,在沙頭角邊境地區發動左派群眾示威遊行,到處張貼大字報,並向消防局、警署等建築物擲石,以及放火焚燒警察吉普車及裝甲車。防暴隊到場鎮壓,行動中共拘捕12名左派人物[2][3],其中羅貴於25日早上乘坐小型巴士時,途中遇警方截查被捕。

審訊[]

案件於6月26日在粉嶺裁判署提堂[4][5],至7月10日移送往九龍地方法院(案件編號:KDC 83/1967),羅貴於庭上否認兩項控罪,法官把案件定於7月20日起開審[6]

7月20日開審當日,任新界邊防警司麥禮樂在庭上供稱,6月24日中午12時10分,他奉命率防暴隊一中隊,開往沙頭角,在沙頭角消防局及漁民子弟學校附近,見聯鄉會播出進行曲,有三、四十人在門前高呼及叫喊,人群中成年人持木棍、鐵枝,年輕者持石塊,防暴隊乃停止前進。至12時15分,人群手持旗幟及鐵枝等,沿大路向防暴隊方向推進,當人群行至防暴隊面前時,向警察大罵「走狗」,用木棍在警員面前揮舞,似向警方挑戰。不久,有人拆去漁民子弟學校前之籬笆竹枝作武器,人群繼又退後,湧向警崗,其中數人走向警崗側吉普車,該吉普車旋即著火焚燒,此時人群揮舞旗幟,大聲叫喊,並開始向防暴隊投擲石塊。他隨即下令施放催淚彈及木彈,並令防暴隊全部向前推進,藉以驅散群眾。人群此時已用石在聯鄉會門前路上堆起圍牆,上置乾草,數人在草上點火,警方施放摧淚彈,人群向稻田及聯鄉會方向散去,警方繼續前進,並向聯鄉會施放催淚彈。

麥禮樂未能指出羅貴當日是否置身於人群之中。

駐上水警署探員戴德與於庭上供稱,6月24日上午,他被派往沙頭角拍攝照片,約12時15分左右,見一大群人集結於沙頭角漁民子弟學校外,揮手大叫,情緒衝動,該等群眾均持有木棍、鐵枝及旗幟,並有人擲石。他清楚看見案中被告羅貴在人群中,與十數人由聯鄉會側小河上搬運石頭至路上,人群則拾石向警方投擲。其後,警方施放催淚彈,人群始散去。

戴德與接受被告盤問時,稱被告曾向警方投石。

探目李克宣在庭上供稱,6月10日當日上午10時45分,他登上沙頭角警崗屋頂上,用望遠鏡向四週視察,11時左右,他沿大路望去,見一大群人聚集於聯鄉會外,並有人從担水坑、崗下村及其他鄉村湧出,加入人群中,他見部分人持有旗幟、竹升及棍棒等,最後結集約800人,人群未幾即向警崗前進,舉起毛像,高叫「打倒英帝國主義」及「打倒走狗」,人群在警崗前停下,他步下警崗,心裡頗為驚懼,即下令警員佈防。人群除在外面叫喊外,並有人在警崗鐵絲網外及門外告示牌處貼大字報,約有五張之多,該等標語下款均署「沙頭角鬥委會」,他見被告羅貴在人群中。

羅貴盤問證人時稱,他在警崗旁開設「同安商店」,出售雜貨,但他並無在人群中,當時泊車街全部商店均開門營業。

羅貴在庭上自辯時稱,他住沙頭角萬屋邊村,6月10日上午8時,他在家工作完畢,稍後,即往泊車街同安商店,在店內午膳。11時30分左右,他起程返回萬屋邊村家中餵飼雞鴨,及為母親煮午飯。通常他約於12時返抵家中,以後即不再出店,直至翌日。6月10日當日,他步行至聯鄉會,即入會致電予上水一友人商談賣雞事,並在該處等候聯鄉會主席商談在村興建廁所。未幾,見一群人走近聯鄉會,並見主席在人群中,未幾人群離去,他即返店,稍後乘小型巴士返家。

羅貴續稱,6月24日當日上午7時至8時左右,他乘小型巴士返沙頭角店內,至11時30分,他午膳後步行返家,途經聯鄉會時,他見大批人結集在該處,搬起石塊阻塞大路,當時有人對他謂不要返家,前面甚為危險。他甚驚,乃進入聯鄉會內,他在旁觀察人群,見人群擲石,他曾試圖阻止,叫人群勿如此做。不久,防暴隊馳至,施放催淚彈,他感眼部不舒服。人群散去後,他即在店。當日沙頭角無車輛載客行走,他於商店度宿一宵,翌日早上始乘小型巴士返家[7]

案件於7月21日審結,法庭裁定羅貴先後參與非法集會及暴動罪成,判羅貴入獄五年。比巴法官判案時稱,控罪所指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被告身為村民代表,竟參加非法暴動事件,頗覺詫異[8]

控罪[]

  • 6月10日,在沙頭角地區,與兩人或兩人以上,作非法集會;
  • 6月24日,與其他人等,在沙頭角地區暴動。

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兩年,次項罪名判入獄三年,分期執行,合共五年。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羅貴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7155[9]

羅貴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其刑期由5年減為3年[10][11],他於1969年7月刑滿獲釋[12]

參見[]

  • 李源遠(65歲,被捕烏蛟騰村村民)
  • 王茂雄(50歲,被捕鎖羅盤村村民,後判無罪釋放)
  • 何傳添(62歲,被捕吉澳村村民,後判簽保守行為,至8月傷重不治)
  • 王潤富(50歲,被捕鎖羅盆村村民,後判無罪釋放)
  • 廖通生(18歲,被捕山咀村村民,後判入獄18個月)
  • 王冠雄(16歲,被捕山咀村村民)
  • 梁拾伍(15歲,被捕吉澳村村民)
  • 王騰珍(23歲,女,被捕新樓街村村民,後判入獄2個月)
  • 王丁才(21歲,被捕村民,後判入獄18個月)
  • 陳利平(22歲,被捕村民,後判入獄18個月)
  • 鍾觀友(38歲,被捕担水坑村村民,後判入獄3年)
  • 溫果行(暴動指揮,後潛逃往華界)
  • 李文有(暴動指揮,後潛逃往華界,1968年被捕)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左派分子在沙頭角攪示威遊行 共區農民竟越界參加 曾包圍警署貼大字報 警方鎮靜應付幸未發生意外〉,《工商日報》第14109號,1967年6月11日,第4頁。
  2. 〈沙頭角大騷動 左派煽動數百鄉民遊行示威 焚燒兩輛警車並向警官擲石 聯鄉會內搜獲武器標語十二人被捕〉,《工商日報》第14123號,1967年6月25日,第1頁。
  3. 〈中英邊境沙頭角墟 昨日巡遊擲石騷動 防暴隊大舉出動騷動午後平息 警車四輛受襲群眾十五人被捕〉,《華僑日報》第14478號,1967年6月25日,第5頁。
  4. 〈沙頭角暴動事件 涉嫌被捕者 在粉嶺提堂〉,《工商晚報》第9136號,1967年6月26日,第1頁。
  5. 〈參加沙頭角暴動疑犯 警方先後拘十二人 十名被告提堂還押候審〉,《工商日報》第14125號,1967年6月27日,第5頁。
  6. 〈農人羅貴被控 在沙頭角暴動 被告不認罪定廿日提審〉,《華僑日報》第14494號,1967年7月11日,第6頁。
  7. 〈萬屋邊副村長羅貴被控 非法集會暴動 警探指證被告參加活動 證供完畢地院今晨宣判〉,《華僑日報》第14504號,1967年7月21日,第4頁。
  8. 〈萬屋邊村副村長羅貴 參加非法暴動 重判入獄五年〉,《華僑日報》第14505號,1967年7月22日,第4頁。
  9. HKRS890-2-34 - Committee on disturbance prisoners
  10. 〈獄中十一名左仔囚犯 港督下令減短刑期 年底前將全部釋放〉,《工商日報》第14800號,1969年5月10日,第5頁。
  11. 〈港督昨下令減少十三犯刑期 徒刑審查委會根據指示少於四年犯人案〉,《華僑日報》第15148號,1969年5月10日,第4頁。
  12. HKRS179-1-19 - Release of disturbance pris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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