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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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華,鋼鐵廠學徒,被捕時17歲,六七暴動期間被控阻差辦公,判入獄兩個月及遞解出境。

早年

江華出身於東莞,1954年移居香港,住筲箕灣道213號,在被捕前於大角咀道23號一間鋼鐵工廠任職學徒。

被捕

1967年12月5日晚上9時許,大角咀櫸樹街92號發現可疑物品,警方接報到場及疏散人群,當時江華正騎單車經過現場,期間以單車阻礙一名輔警,其後被拘捕。

江華後被控阻差辦公及發表煽動性言論,案件於北九龍裁判署開審[1](案件編號:NK 35271/1967),期間控方撤銷發表煽動性言論罪名,至12月22日審結,法庭裁定江華阻差辦公罪名成立,法官原疑判江簽保守行為,惟江拒絕,法官改判處江罰款200元或入獄2個月,江聞判即表示無錢繳罰,並在庭上高叫「抗議非法拘捕、非法審訊、非法毆打!」口號,法庭遂加判建議有關當局考慮,將江華遞解出境[2][3][4]

控罪

  • 於12月5日在九龍地區阻礙輔助警察44號鮑瑞雄執行職務;
  • 同日發表煽動性言論。

其中第一項罪名判罰款200元或監禁2個月,第二項罪名不成立。

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江華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9621。

江華於1968年2月1日刑滿出獄。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學徒江華涉嫌發表煽動言論〉,《華僑日報》第14644號,1967年12月8日,第12頁。
  2. 〈簽保?不簽!入獄?不怕! 江華威壓「法官」 印刷工人梁彬被港英無理迫害 李錦柏昨被無理投入黑獄四年〉,《大公報》第23033號,1967年12月23日,第3頁。
  3. 〈因拒絕簽保改判罰款 學徒阻差叫抗議 法官建議解出境〉,《工商日報》第14303號,1967年12月23日,第4頁。
  4. 〈學徒江華阻差辦公 拒絕簽保改判罰款 在法庭叫囂法官建議遞解出境〉,《華僑日報》第14659號,1967年12月23日,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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