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祥,無業,被捕時42歲,於攜帶炸彈期間遭自炸受傷,被判入獄9年。
早年[]
根據政府檔案,莫祥於被捕前,住油麻地新填地街78號[1]。
被捕[]
1967年7月22日晚上9時許,莫祥於何文田巴富街近嘉齡道處遭炸傷,受傷部位包括右手、腿及足部,隨即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2][3],及後警方認為莫祥乃攜帶炸彈者,企圖炸毀位於巴富街之英軍宿舍,於是將莫祥拘捕,落案控以藏有炸彈及引發爆炸罪名。
案件於7月26日在北九龍裁判署提堂,由於當時莫祥仍在醫院留醫,案件需要押候[4][5],直至莫祥康復出院後,方移送往九龍地方法院審訊(案件編號:KDC 146/1967)。
莫祥於庭上否認控罪,辯稱當日手持物品為一個煙花炮,並高呼「打倒港英法西斯」口號,法官令庭警把莫祥帶離法庭作缺席審訊片刻,至英軍軍官出庭作供時,莫祥方獲准重出庭受審。
當日處理爆炸品的軍火專家、政府化驗師及伊院醫生,其證供均一致指出莫祥當日所穿的衣服及傷口均有火藥味,為莫祥被炸彈炸後所造成之現象。
英軍軍官畢士達在庭上供稱,他於當晚在巴富街英軍宿舍休息期間,突聞爆炸巨響,即往宿舍在查看,見一男子(莫祥)受重傷,畢士達即為莫祥急救止血及召救護車,把莫祥送往伊院治理,後得悉莫祥是遭炸傷,及發現現場遺留有火藥味竹片,懷疑為一枚竹製炸彈碎片,遂致電九龍城警署報告,懷疑有暴徒企圖投彈炸英軍宿舍,警方於是在醫院拘捕莫祥。
莫祥於案件審結後,在庭上高呼「抗議非法審訊」、「為徐田波等報仇」,並譏諷英人為「白皮豬」,法官即對莫祥謂「當你在被炸傷時,假如沒有『白皮豬』為你治傷及送你去醫院,可能你連性命也不保了」。
案件於10月3日宣判,法官裁定莫祥兩項罪名成立,判處莫入獄九年[6][7][8]。
控罪[]
- 7月22日在九龍地區藏有攻擊性武器(一個竹製炸彈);
- 以一種行為,蓄意使用一種爆炸品,造成一次爆炸,危害生命及引致嚴重的財物損壞。
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九年,次項罪名判入獄五年,同期執行。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莫祥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8445[1]。
根據英國解密檔案,新華社曾於1968年11月30日致函英國當局,提到左派囚犯在監獄之情況,其中曾經指出包括莫祥等在內的若干左派囚犯,均在獄中因遭粗暴對待而嚴重受傷[9],英方回覆指有關指控過往已不時提及,且並非屬實[10]。
莫祥原定於1973年10月3日方刑滿出獄,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他於1970年10月16日與另外三名左囚(陳世傑、周諸明、李福津)一同獲釋[11][12]。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1.0 1.1 HKRS179-1-22 - Disturbance prisoners
- ↑ 〈九龍區昨晚兩宗爆炸 東頭村的士被焚燒〉,《工商日報》第14151號,1967年7月23日,第4頁。
- ↑ 〈昨夕巴富街附近 發現一受傷男子〉,《華僑日報》第14506號,1967年7月23日,第5頁。
- ↑ 〈玩爆炸品無異自尋死路 自炸受傷男子 右手將要割去〉,《工商日報》第14155號,1967年7月27日,第5頁。
- ↑ 〈梁建中莫祥涉嫌 投爆炸品引致受傷 尚在醫院留醫法庭將案押候審〉,《華僑日報》第14510號,1967年7月27日,第4頁。
- ↑ 〈一再高呼「毛主席萬歲」 同胞口號聲震「法庭」 港英竟搞缺席「審訊」 莫祥昨被無理「判」入黑獄九年〉,《大公報》第22953號,1967年10月4日,第3頁。
- ↑ 〈向空軍宿舍投彈失慎 暴徒自炸失去三指 昨受審判入獄九年〉,《工商日報》第14224號,1967年10月4日,第4頁。
- ↑ 〈莫祥携彈欲炸英軍宿舍 炸掉自己三指 醫愈入獄九年〉,《華僑日報》第14579號,1967年10月4日,第4頁。
- ↑ FCO 40/146 - Messaged received from N.C.N.A. on 30 November
- ↑ FCO 40/146 - Reply to N.C.N.A. Message about Prison Conditions
- ↑ 〈四工人光榮歸來 受親屬工友歡迎〉,《大公報》第24044號,1970年10月17日,第4頁。
- ↑ 〈一批左派囚徒 因病提前釋放〉,《工商日報》第15325號,1970年10月22日,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