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Advertisement
KSYP Mok Cheung in hospital

莫祥

莫祥,無業,被捕時42歲,於攜帶炸彈期間遭自炸受傷,被判入獄9年。

早年[]

根據政府檔案,莫祥於被捕前,住油麻地新填地街78號[1]

被捕[]

1967年7月22日晚上9時許,莫祥於何文田巴富街近嘉齡道處遭炸傷,受傷部位包括右手、腿及足部,隨即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2][3],及後警方認為莫祥乃攜帶炸彈者,企圖炸毀位於巴富街之英軍宿舍,於是將莫祥拘捕,落案控以藏有炸彈及引發爆炸罪名。

案件於7月26日在北九龍裁判署提堂,由於當時莫祥仍在醫院留醫,案件需要押候[4][5],直至莫祥康復出院後,方移送往九龍地方法院審訊(案件編號:KDC 146/1967)。

莫祥於庭上否認控罪,辯稱當日手持物品為一個煙花炮,並高呼「打倒港英法西斯」口號,法官令庭警把莫祥帶離法庭作缺席審訊片刻,至英軍軍官出庭作供時,莫祥方獲准重出庭受審。

當日處理爆炸品的軍火專家、政府化驗師及伊院醫生,其證供均一致指出莫祥當日所穿的衣服及傷口均有火藥味,為莫祥被炸彈炸後所造成之現象。

英軍軍官畢士達在庭上供稱,他於當晚在巴富街英軍宿舍休息期間,突聞爆炸巨響,即往宿舍在查看,見一男子(莫祥)受重傷,畢士達即為莫祥急救止血及召救護車,把莫祥送往伊院治理,後得悉莫祥是遭炸傷,及發現現場遺留有火藥味竹片,懷疑為一枚竹製炸彈碎片,遂致電九龍城警署報告,懷疑有暴徒企圖投彈炸英軍宿舍,警方於是在醫院拘捕莫祥。

莫祥於案件審結後,在庭上高呼「抗議非法審訊」、「為徐田波等報仇」,並譏諷英人為「白皮豬」,法官即對莫祥謂「當你在被炸傷時,假如沒有『白皮豬』為你治傷及送你去醫院,可能你連性命也不保了」。

案件於10月3日宣判,法官裁定莫祥兩項罪名成立,判處莫入獄九年[6][7][8]

控罪[]

  • 7月22日在九龍地區藏有攻擊性武器(一個竹製炸彈);
  • 以一種行為,蓄意使用一種爆炸品,造成一次爆炸,危害生命及引致嚴重的財物損壞。

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九年,次項罪名判入獄五年,同期執行。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莫祥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8445[1]

根據英國解密檔案,新華社曾於1968年11月30日致函英國當局,提到左派囚犯在監獄之情況,其中曾經指出包括莫祥等在內的若干左派囚犯,均在獄中因遭粗暴對待而嚴重受傷[9],英方回覆指有關指控過往已不時提及,且並非屬實[10]

莫祥原定於1973年10月3日方刑滿出獄,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他於1970年10月16日與另外三名左囚(陳世傑周諸明李福津)一同獲釋[11][12]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1.0 1.1 HKRS179-1-22 - Disturbance prisoners
  2. 〈九龍區昨晚兩宗爆炸 東頭村的士被焚燒〉,《工商日報》第14151號,1967年7月23日,第4頁。
  3. 〈昨夕巴富街附近 發現一受傷男子〉,《華僑日報》第14506號,1967年7月23日,第5頁。
  4. 〈玩爆炸品無異自尋死路 自炸受傷男子 右手將要割去〉,《工商日報》第14155號,1967年7月27日,第5頁。
  5. 〈梁建中莫祥涉嫌 投爆炸品引致受傷 尚在醫院留醫法庭將案押候審〉,《華僑日報》第14510號,1967年7月27日,第4頁。
  6. 〈一再高呼「毛主席萬歲」 同胞口號聲震「法庭」 港英竟搞缺席「審訊」 莫祥昨被無理「判」入黑獄九年〉,《大公報》第22953號,1967年10月4日,第3頁。
  7. 〈向空軍宿舍投彈失慎 暴徒自炸失去三指 昨受審判入獄九年〉,《工商日報》第14224號,1967年10月4日,第4頁。
  8. 〈莫祥携彈欲炸英軍宿舍 炸掉自己三指 醫愈入獄九年〉,《華僑日報》第14579號,1967年10月4日,第4頁。
  9. FCO 40/146 - Messaged received from N.C.N.A. on 30 November
  10. FCO 40/146 - Reply to N.C.N.A. Message about Prison Conditions
  11. 〈四工人光榮歸來 受親屬工友歡迎〉,《大公報》第24044號,1970年10月17日,第4頁。
  12. 〈一批左派囚徒 因病提前釋放〉,《工商日報》第15325號,1970年10月22日,第5頁。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