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Advertisement

林文亨(一作林文鏗),左派青年,無業,被捕時17歲,於六七暴動期間被控放置炸彈,入獄四年。

被捕及入獄

1967年11月2日晚上七時許,林文亨於德輔道中大同酒家門前電車軌放置炸彈,被駕車人士陳民輝所目擊,陳對林展開跟蹤,至威靈頓街遇見巡邏車及報警,警方把林文亨及另外兩人拘捕,並在現場檢獲另外兩個可疑物體。軍火專家到場引爆,證實一枚為真炸彈,另外兩枚為假彈[1]

案件於維多利亞地方法院開審,至12月21日審結,林文亨被判處入獄四年[2][3][4]

控罪

  • 於11月2日在德輔道中近文華里藏有一枚炸彈;
  • 同時同地,藏有兩枚假彈。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港共暴徒殺人放火成為市民公敵 又有正義市民報警拿人 利用無知學生搞事到處演醜劇〉,《華僑日報》第14609號,1967年11月3日,第7頁。
  2. 〈劉思昆「蔑視」判刑 高聲朗讀最高指示 另一青年被無理「判」監四年〉,《大公報》第23032號,1967年12月22日,第3頁。
  3. 〈途人報警拘捕 放彈暴徒判監四年〉,《工商日報》第14303號,1967年12月22日,第7頁。
  4. 〈德輔道中放炸彈 林文亨囚四年 劉思崑非法藏大批武器囚五年〉,《華僑日報》第14658號,1967年12月22日,第6頁。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