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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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發,搬運工人,被捕時43歲,六七暴動期間於西環福建中學門外的騷動事件中被捕,被判入獄四年半。

1970年9月27日獲釋。

被捕[]

1967年7月9日傍晚,福建中學15歲學生許自朗於西環校舍門外派發文匯報及大公報出版的聯合號外,期間遭到防暴隊的拘捕、毆打,數名搬運工人見狀即上前干涉,三言兩語之間便動起手來,有人以鐵鈎襲擊警員,在外圍的防暴隊向搬運工人開槍,其中鄭浙波馬烈身中多槍,傷重死亡,李鴻發亦身中七槍,隨即被捕。

案件於9月28日在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審結,李鴻發被控以四項罪名,判入獄四年半。

控罪[]

  • 於7月9日在皇后大道西傷害劉惠友身體;
  • 同日同地傷害黃慶生身體;
  • 同日同地參加恐嚇性集會;
  • 同日同地持有非法之攻擊性武器,計有鐵鈎一個

其中第一項罪名判入獄四年半,第二項判入獄兩年,第三項判入獄一年半,第四項判入獄兩年半,同期執行,即共入獄四年半。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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