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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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德威(一作嚴德成),抹車工人,被捕時35歲,六七暴動期間被控暴動,被判入獄兩年。

被捕[]

1967年5月17日早上十時許,北海街近加士居道有人群聚集,防暴隊開往現場,勸人群散去,惟人群不散,並向防暴隊擲石,其中一名警員遭石塊擊傷。當日嚴德威站於馬會投注站外叫人擲石、拍手,並站在人群前面,防暴隊衝前,嚴德威站立不動,叫人群不要走,隨後遭警方拘捕。

嚴德威被警方落案控告一項暴動罪名,案件於北九龍裁判署開審,至5月20日審結,嚴德威被判入獄兩年[1]

其他[]

在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其中一名被控暴動罪名的被告被判入獄三年,其代表律師為被告求情時,曾引用嚴德威作為暴動首領被判監兩年的案例,請求法庭減刑。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青年暴動囚兩載 老翁犯禁狡辯辦公 受傷警察登庭證罪〉,《明報》第2922號,1967年5月21日,第2頁。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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